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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文看懂6大要点(附全文)

  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从产品分类、募集、投资运作、申赎、持有人权利、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公募基金全链条监管,促进行业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行办法将在新规施行后废止。   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拟降至5000万元   征求意见稿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拟将权益类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产品的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维持不变。   证监会严管“窄基漂移”和“宽基窄投”   针对主题基金投资范围界定模糊过宽,实际投资可能偏离产品名称所示方向的“窄基漂移”问题,《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求基金合同应当使用可识别、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相关界定范围应当符合市场共识,并与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直接相关。而针对全市场选股基金在运作中高度集中于单一行业或热门赛道,实质上变成了行业主题基金的“宽基窄投”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名称未显示特定行业或主题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分散投资管理,不得集中投资于单一行业或主题。这一修订,强调基金产品不能“风格漂移”,更不能让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与产品名称和合同不符的风险。   解除发起式基金“3年2亿”的强制清盘线 退出条件与普通基金拉平   修订优化发起式基金退出要求,删除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未达到2亿元即强制清盘的特殊规定,将发起式基金退出门槛与普通基金拉平。这对于养老FOF、偏股型产品等符合监管导向但需要长期培育的产品具有积极意义。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在同一基金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投资风格基金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申赎   征求意见稿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和本公司投资管理能力等因素,加强基金产品的逆周期布局管理,并审慎设计基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开发多只同类投资风格基金产品的,应当加强合理性和必要性论证,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确保业务开展与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市场实际需求相适应。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在同一基金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投资风格基金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申赎。   适度放松过严限制拓宽创新空间   目前,FOF、“固收+”等逐渐成为公募基金服务居民财富管理和中长期资金的重要方向,此次修订围绕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作出多项优化。   具体来看,在将FOF成立门槛降低的同时,允许FOF投资ETF联接基金,更好发挥FOF资产配置功能,并将非FOF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30%,支持“固收+”等含权中低波动型产品更多通过股票ETF等基金实现增值。明确基金投资REITs按照证券投资进行管理。   上述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指出,这些安排有助于拓宽公募基金投资工具和策略空间,提升产品资产配置能力,更好满足养老金、保险资金、居民长期理财等多元需求。公募基金不仅要提供单一资产产品,更要提供与投资者生命周期、风险偏好、收益目标相适配的综合解决方案。   本次修订还为基金创新拓宽空间,一是完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定义,允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按照有关规定,将买入、卖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经轧差计算后计入股票资产、债券资产,为公募基金更好运用期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丰富投资策略提供制度空间。二是修订丰富基金运作方式类型,新增“无固定期限封闭式基金”,并删除原有封闭式基金每年强制分红及分配比例要求。这将有助于支持机构投资者通过相关账户更多配置封闭式基金,为保险、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公募基金创造更适配的产品形态。推动行业在规范、透明、稳健的基础上创新产品,拓展策略。   完善迷你基金管理要求引导小规模产品有序退出   一直以来,基金产品过多、部分迷你基金长期存续,是基金行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规模长期偏小的基金,不仅投资运作效率较低,也可能因固定费用摊薄基金收益、增加投资者成本。   此次修订对迷你基金监管要求进行系统完善,包括对于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迷你基金标准后,管理人选择继续运作的,不再要求召集持有人大会,但应承担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督促建立强制退出机制,要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一定规模的,基金合同终止。同时,修订优化发起式基金退出要求,删除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未达到2亿元即强制清盘的特殊规定,将发起式基金退出门槛与普通基金拉平。这对于养老FOF、偏股型产品等符合监管导向但需要长期培育的产品具有积极意义。   另外,针对实践中,部分事项即使对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和主要投资方向影响有限,也可能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此次修订适度限缩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将“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调整为“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发生重大变更,即相关变更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主要投资方向发生重大变化”。   同时,明确部分合同修改事项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30日公告并及时告知投资者后,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例如,投资范围增加与原有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无重大差异的金融工具,适度调整投资比例且不会导致风险收益特征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有合理理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等。   点击查看全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MACD金叉信号形成,这些股涨势不错!